第六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自成交5次以上;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500次以上;或者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50次以上且每次撤销定单量800手以上;
(四)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第七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相互成交视为自成交。
第八条 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 市价指令、套利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附加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指令属性的交易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条 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两个以上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认定。 |